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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有争议的社会政治话题,很少有像堕胎这样的争议。 堕胎与其他许多热点问题不同的是,与其他问题,如公民权利、妇女权利和LGBTQ权利相比,它并不完全是一个新的讨论话题,这些问题在政治舞台上都相当新。
另一方面,堕胎是一个已经积极讨论了几千年的话题,我们仍然没有达成共识。 在这篇文章中,让我们回顾一下堕胎的历史。
世界各地的堕胎情况
在我们研究美国的情况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世界各地在历史上是如何看待堕胎的。 简单地看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做法和对它的反对都和人类本身一样古老。
古代世界的堕胎
在谈论前现代的堕胎问题时,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做法甚至是如何进行的。 现代的计划生育设施和医疗中心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和药物,但在古代世界,人们使用某些堕胎的草药以及更粗糙的方法,如腹部压力和使用削尖的工具。
草药的使用在各种古代资料中都有广泛的记载,包括许多希腊罗马和中东的作者,如亚里士多德、奥里巴修斯、塞尔苏斯、盖伦、艾吉纳的保罗、迪奥斯科里德、以弗所的索拉努斯、凯利乌斯-奥雷利安努斯、普林尼、西奥多拉斯-普利斯安努斯、希波克拉底和其他。
古代巴比伦的文本 也谈到了这种做法,他说。
使孕妇失去胎儿:......磨碎 Nabruqqu 植物,让她空腹和酒一起喝,然后她的胎儿就会被打掉。
植物silphium在希腊的Cyrene也被使用,而芸香在中世纪的伊斯兰文献中被提及。 Tansy、棉花根、奎宁、黑鹤草、pennyroyal、黑麦的麦角、sabin和其他草药也被普遍使用。
圣经》,在 民数记5:11-31 以及《塔木德》都谈到了使用 "苦水 "作为一种可接受的堕胎方法,同时也是对妇女忠诚度的一种测试--如果她在喝了 "苦水 "后堕胎,她对丈夫不忠诚,胎儿不是他的。 如果她在喝了堕胎水后没有堕胎,那么她是忠诚的,她将继续她的怀孕。丈夫的后代。
同样有趣的是,许多古代文献并没有直接谈论堕胎,而是提到了 "归还错过的月经 "的方法,作为对堕胎的一种暗指。
这是因为即使在那个时候,反对堕胎的声音也很普遍。
已知最古老的反对堕胎的法律来自大约3500年前的中东亚述法律,以及同一时期的古印度吠陀法和斯密提法。 在所有这些法律中,以及在《塔木德》、《圣经》、《古兰经》和其他后来的作品中,反对堕胎的说法总是以同样的方式提出--只有当妇女她自己做的。
如果她的丈夫同意堕胎或自己要求堕胎,那么堕胎就被视为一种完全可以接受的做法。 在接下来的几千年里,包括今天,在整个历史上都可以看到对这个问题的这种框定。
中世纪的堕胎
不足为奇的是,在中世纪,基督教和伊斯兰世界都不看好堕胎。 相反,这种做法继续被视为正如《圣经》和《古兰经》中所描述的那样--当丈夫想要堕胎时可以接受,而当妇女决定自己堕胎时则不可接受。
然而,也有一些重要的细微差别。 最重要的问题是。
无论是宗教还是其众多的教派,都是在什么时候认为灵魂进入了婴儿或胎儿的身体?
这一点很关键,因为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没有真正把摘除胎儿的行为看作是 "堕胎",如果它发生在 "入土为安 "的时刻之前。
对于伊斯兰教来说,传统的学术研究将这一时刻放在受孕后的第120天或第4个月之后。 伊斯兰教的少数观点认为,入殓发生在第40天或怀孕的第6周结束之前。
在 古希腊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人们认为男性在40天时获得灵魂,女性在90天时获得灵魂。
在基督教中,根据我们所谈论的特定教派,有很多不同的情况。 许多早期的基督徒赞同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观点开始发生转变和分歧。 天主教会最终接受了 "合体 "始于受孕的观点。 南方浸信会也反映了这一观点,而东正教徒认为合体发生在怀孕的第21天之后。
犹太教在整个中世纪直到今天也一直对 "奉养 "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拉比大卫-费尔德曼的说法,虽然《塔木德》思考了 "奉养 "的问题,但这是无法回答的。 古代犹太学者和拉比的一些解读暗示 "奉养 "发生在受孕期,另一些则暗示它发生在出生后。
后一种观点在犹太教第二圣殿时期--公元前538至515年间犹太流亡者从巴比伦返回后变得尤为突出。 从那时起,在整个中世纪,大多数犹太教信徒都接受了这样的观点:受孕发生在出生时,因此在任何阶段,只要丈夫允许,堕胎是可以接受的。
不用说,这种观点在中世纪导致了犹太社区与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间更多的摩擦。
在 印度教 有些人认为,人的灵魂在受孕时就已经进入了新的身体;有些人认为,人的灵魂在怀孕的第7个月就已经进入了新的身体,在此之前,胎儿只是即将转世的灵魂的一个 "容器"。
所有这些对于堕胎都很重要,因为每一个人都是 亚伯拉罕宗教 他们认为,如果堕胎发生在被奴役之前,是可以接受的,而在那之后的任何时候都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通常情况下,""的时刻。 敏捷性 "胎动是指孕妇开始感觉到孩子在她的子宫内移动的时刻。
富有的贵族们几乎不可能绕过这些规则,普通人则使用助产士的服务,甚至只是具有基本草药知识的知情老百姓。 虽然这显然受到了教会的反对,但教会和国家都没有一个一致的方法来监督这些做法。
世界各地的堕胎情况
谈到欧洲和中东以外地区自古以来的堕胎做法,文献资料往往很少。 即使有书面证据,通常也是相互矛盾的,历史学家也很少对其解释达成一致。
- 中国
例如,在帝国中国,似乎并不禁止堕胎,特别是通过草药手段。 相反,它们被视为一个妇女(或一个家庭)可以做出的合法选择。 然而。 意见不同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这是一种广泛的做法,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一种保留给健康和社会危机的做法,而且通常只是针对富人。
无论怎样,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为了强调人口增长,将堕胎正式定为非法。 然而,这些政策后来有所松动,直到20世纪80年代,在非法堕胎和不安全分娩造成的女性死亡和终身伤害率急剧增加之后,堕胎再次被视为一种允许的计划生育选择。
- 日本
日本的堕胎史与中国的堕胎史同样动荡不安,并不完全透明。 然而,两国20世纪中期的发展道路不同。
日本1948年的《优生保护法》规定,对于健康受到威胁的妇女,在受孕后22周内堕胎是合法的。 仅仅一年后,该决定还包括妇女的经济福利,又过了三年,即1952年,该决定完全由妇女和她的医生私下作出。
在随后的几十年里,一些反对堕胎合法化的保守派开始出现,但在试图遏制堕胎法方面一直没有成功。 日本因接受堕胎而被认可至今。
- 殖民前和殖民后的非洲
特别是考虑到非洲许多社会之间的巨大差异,很难找到殖民前非洲的堕胎证据。 然而,我们所看到的大多数情况表明,堕胎是 在数以百计的撒哈拉以南和殖民前的非洲社会中广泛正常化 它主要通过草药手段进行,通常由妇女自己发起。
然而,在后殖民时代,这种情况在许多非洲国家开始发生变化。 伊斯兰教 和 基督教 由于亚伯拉罕教成为非洲大陆的两大主流宗教,许多国家在堕胎和避孕问题上转而采用亚伯拉罕教的观点。
- 殖民前的美洲
我们对前殖民时期的北美洲、中美洲和南美洲的堕胎所了解的情况,既各不相同,又相互矛盾,令人着迷。 与世界其他地方一样,前殖民时期的美洲原住民都熟悉使用堕胎药草和药水。 对大多数北美原住民来说,堕胎的使用似乎是可以的,并在个案的基础上决定。
然而,在中美洲和南美洲,事情似乎更加复杂。 这种做法自古以来也存在,但其接受程度可能因特定的文化、宗教观点和当前的政治形势而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中美洲和南美洲的文化都将分娩视为对生命和生活至关重要的事情。 死亡 循环,他们不看好终止妊娠的想法。
正如埃内斯托-德拉-托雷在其著作中所说的那样 殖民前世界的出生 :
国家和社会对怀孕的可行性很感兴趣,甚至把孩子看得比母亲的生命更重要。 如果妇女在分娩时死亡,她就被称为 "mocihuaquetzque "或勇敢的女人。
同时,正如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情况一样,富人和贵族并没有遵守他们加诸于他人的规则。 特诺奇蒂特兰的最后一位统治者莫克特苏马-肖科约特津就是这样一个臭名昭著的例子,据说他在欧洲殖民化之前就已经让大约150名妇女怀孕。 后来,这150人都因为政治原因被迫堕胎。
然而,即使在统治精英之外,通常的情况是,当一个妇女想终止妊娠时,她几乎总是设法找到一种方法,或至少尝试这样做,无论周围的社会是否赞同这种尝试。 缺乏财富、资源、法律权利和/或支持的伴侣会影响手术的安全性,但很少劝阻受影响的妇女。
堕胎--在美国存在之前就已经合法了
上述由世界其他地区绘制的图画也适用于后殖民时代的美国。 在革命战争之前和1776年之后,美洲原住民和欧洲妇女都可以广泛地获得堕胎方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美国诞生期间,堕胎是完全合法的,尽管它显然违背了大多数教会的宗教法律。 只要是在快生前进行,堕胎基本上是被接受的。
当然,与当时美国的所有其他法律一样,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美国人。
美国黑人--第一个被定罪的堕胎者
虽然美国的白人妇女在堕胎做法上有相对的自由,只要她们周围的宗教团体不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她们,但非裔美国妇女却没有这种奢侈。
作为奴隶,非裔美国妇女实际上并不拥有自己的身体,也没有堕胎的权利。 只要她们怀孕了,无论父亲是谁,都是奴隶主 "拥有 "胎儿,而且是 "拥有"。 决定将如何处理它。
大多数情况下,妇女被迫在奴隶制下生下孩子,作为她的白人主人的又一块 "财产"。 极少数例外情况是,白人主人强奸了妇女,并且是孩子的父亲。 在这些情况下,奴隶主可能希望通过堕胎来掩盖其通奸行为。
即使在1865年奴隶制结束后,社会对黑人妇女身体的控制仍然存在。 正是在这个时候,这种做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被定罪。
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
美国并不是一夜之间就禁止了堕胎,但这是一个相对较快的转变。 这种立法转变的诱因发生在1860年至1910年之间。 其背后有几个驱动力。
- 以男性为主的医学领域想从助产士和护士手中夺取生殖领域的控制权。
- 宗教游说团体不认为速生是可以接受的终止妊娠的时间框架,因为当时大多数天主教和新教教会认为受精发生在受孕期。
- 奴隶制的废除与反对堕胎的推动不谋而合,并作为无意中的动机,因为美国白人突然感到他们的政治权力受到了第14和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威胁,给予前奴隶投票权。
因此,禁止堕胎的浪潮从19世纪60年代几个州完全禁止这种做法开始,到1910年全国范围的禁令达到高潮。
堕胎法改革
反堕胎法在美国花了大约半个世纪的时间,又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来拆除。
在妇女权利运动的努力下,20世纪60年代有11个州取消了堕胎罪。 其他州也很快效仿,1973年,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再次确立了堕胎权。 Roe v. Wade案的通过。
与美国政治的惯例一样,对美国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仍有多种限制。 一个很大的例子是臭名昭著的 1976年的Hyde修正案。 通过它,政府阻止联邦医疗补助资金用于堕胎服务,即使妇女的生命受到威胁,而且她的医生建议进行堕胎手术。
1994年,海德修正案增加了一些小众的例外情况,但该立法仍然有效,并阻止了依赖医疗补助的低经济阶层的人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
现代挑战
在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地方,堕胎至今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
根据生殖权利中心的说法 世界上只有72个国家允许应要求堕胎(在妊娠限制方面有一些差异)--这就是第五类堕胎法。 这些国家是6.01亿妇女的家园,占世界人口的36%。
第四类堕胎法允许在一系列特定的情况下进行堕胎,通常是基于健康和经济的情况。 同样,这些情况有一些差异,目前约有3.86亿妇女生活在第四类堕胎法的国家,相当于世界人口的23%。
第三类堕胎法只允许基于医疗理由的堕胎。 这类法律是世界上约2.25亿或14%的妇女的法律。
第二类法律规定,只有在生死攸关的紧急情况下,堕胎才是合法的。 这一类别适用于42个国家,涵盖了3.6亿或22%的妇女。
最后,约有9000万妇女,即世界人口的5%,生活在完全禁止堕胎的国家,无论任何情况或对母亲的生命有无危险。
简而言之,在当今世界上只有大约三分之一的国家,妇女可以完全控制她们的生殖权利。 而且不能确定这一比例在不久的将来是上升还是下降。
例如,在美国,尽管罗伊诉韦德案仍然是国家的法律,但几个保守的多数州的立法机构继续采取积极措施,限制那里的妇女的堕胎权利。
有争议的 德克萨斯州的参议院法案4 阿博特州长在2021年签署的该法案在联邦法律中找到了一个漏洞,没有直接禁止堕胎,而是禁止向怀孕6周后的妇女提供堕胎援助的行为。 美国最高法院6-3多数保守派当时拒绝对该法案作出裁决,并允许其他州复制这一做法,对堕胎作出进一步限制。
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在美国和国外,堕胎的未来仍然非常悬而未决,使其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政治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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